勞保失能給付規定放寬,勞委會昨(23)日表示,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精神失能,經合理治療期後,超過退保後一年內請領的規定期限,仍可請領失能給付。








 



依勞保條例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,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,於保險效力期間及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,可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。


勞委會指出,部分失能項目必須經過合理治療期間,才能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,比如神經失能、顏面醜形、精神失能等,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因此針對失能項目定有「需經一定的治療期間」,神經失能需半年以上、顏面醜形需一年、精神失能需治療二年以上,才能拿到醫師的診斷證明書。


勞委會勞保處長石發基表示,與專科醫學會開過幾次會議,醫界堅持精神障害一定要二年的治療期,亦即長時間的門診和診斷才能確定,但若經過二年治療期才診斷為失能,且失能狀態和治療前差不多,超過退保後一年的效力要求,被保險人權益等於受損。


為了解決爭議、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,勞委會決定在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當中加註但書,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,經過治療後症狀固定,醫生開出失能的診斷證明後,雖超過退保一年的請領期限,仍可享有保險權益。


石發基指出,這一方面是專業上的考量,另一方面則有法律的限制,不可能因為特別的幾個失能項目,就全體放寬為二年或更長時間。


精神失能情況可分為五個等級,其中一等殘是達到終身無工作能力、生活無法自理、仰賴別人照顧,給付標準是1,200天。


【經濟日報/記者葉小慧報導/20130724




勞保失能給付介紹: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一、



請領資格



 



1.



失能年金: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。



 



2.



失能一次金:



 



 



(1)



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,經治療後,症狀固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,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,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,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,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

 



 



(2)



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且於981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,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。



二、



給付標準



 



1.



勞保失能給付係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失能項目、失能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。



 



2.



失能項目:
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,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:精神、神經、眼、耳、鼻、口、胸腹部臟器、軀幹、頭臉頸、皮膚、上肢、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、221個失能項目、15個失能等級。



 



3.



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:



 



 



(1)



失能年金: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。



 



 



(2)



失能一次金(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):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(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)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。



 



 



(3)



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,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。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,不予合併計算。



 



4.



給付額度:



 



 



(1)



失能年金:



 



 



 



A.



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,每滿1年,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.55%(即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年資 × 1.55% )。



 



 



 



B.



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


 



 



 



C.



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,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,每滿1年,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.3%計算發給(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 × 繳費年資 × 1.3%)。



 



 



 



D.



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,金額不足新台幣4,000元者,按新台幣4,000元發給。



 



 



 



E.



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,另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。



 



 



 



F.



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



 



 



 



G.



眷屬補助:



 



 



 



 



a.



加發眷屬補助: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,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25%之眷屬補助,最多加計50%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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