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於童星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適用勞基法,形成童工保障的漏洞,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初審通過「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增訂未滿十五歲之人,除了勞雇關係以外的勞務提供關係並獲得報酬的行為,包含經紀合約等,皆準用勞基法的童工保護規定。


準用勞基法 違者可重罰30萬元


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,她接獲一位年僅六歲的童星家長陳情,表演劇組為了拍攝場景,要求小孩從早上六點工作到隔天凌晨兩點,工時超過二十小時,有時為了趕戲連拍好幾天,更不用說許多導演為了追求戲劇效果,要求小童星在毫無安全措施的拍片現場親自上陣,不僅冬天要穿短袖泡冰水,還要冒雨拍攝,由於童星與經紀公司的關係並非勞雇關係,無法適用勞基法。

為了避免童星權益保障的漏洞,她提案修法,將未滿十五歲之人,除了勞雇關係以外的勞務提供關係並獲得報酬的行為,皆準用勞基法的童工保護規定,並明訂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例假日不得工作,違反工時規定者,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(資料來源:102.10.18自由時報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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